|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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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辉明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亲属易金根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68015.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563元,被告***负担8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800元,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