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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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江苏乙登鉴定评估检测有限公司 无锡阳一棕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阳一棕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7616元。 二、驳回无锡阳一棕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4元(已由阳一公司预交),由阳一公司负担76元,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1318元。鉴定费7280元(已由人保无锡分公司预交),由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