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福运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海王金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海王金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潍坊福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20999.52元及逾期利息(以720999.5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5530元,由被告潍坊海王金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