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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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信用卡本金24887.42元,及截止到2017年5月14日止的利息(含复利)7194.42元。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被告仍应按照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承担30元,由被告***承担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