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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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东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东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从2019年1月1日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63元,已由原告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青岛东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