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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萧山机场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 二、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广告有限公司1132474.49元; 三、驳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83元,由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12991元,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