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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景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楼丰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景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代偿借款金额23497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4.68元,减半收取计2412.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