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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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鑫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安装合同》及2018年8月3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沈阳鑫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56730元,玻璃损耗费用128160元及支付违约金283808元,以上合计1068698元; 三、驳回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鑫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6元,由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88元,被告沈阳鑫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