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不当得利款15万元的利息损失;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