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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019)湘1028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次、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关于分配原告***融资任务和利息的决议无效;

二、被告湖南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十三次董事会作出的取消原告***占10%股份的前期工作开支的决议无效;

三、被告湖南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原告***负担11750元,由被告湖南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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