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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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富强路支行 河北正旭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正旭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富强路支行借款本金389376.72元及利息(含罚息)28246.55元,并以389376.7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20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就上述款项的偿还以位于怀安县房屋〔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张怀房权证左自售字第××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号:冀(2018)怀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47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就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保全费2546元,由被告河北正旭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