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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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州石油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 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昌德盛石油有限公司 重庆法尔迅石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昌德盛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法尔迅石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油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重庆法尔迅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昌德盛石油有限公司货款9480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3802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昌德盛石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24元,减半收取计6740.12元,由被告重庆法尔迅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