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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远嘉纸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远嘉纸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86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2860.2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远嘉纸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148.71元; 三、被告佛山市远嘉纸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353.76元; 四、被告***对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货款142860.26元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4.4元,保全费1234.3元,共计4918.7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佛山市远嘉纸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