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440元; 二、限被告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14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3.85元(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8.71元,被告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