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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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速盈鞋材有限公司 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速盈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2975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速盈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6日起按每日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6975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每日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以欠款本金482975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94.46元、保全费3517.23元,共13311.69元(原告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9.28元,被告东莞市速盈鞋材有限公司负担1322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