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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万向精工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向精工有限公司货款2306397.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起算时间及基数分别为:2018年12月6日,基数为61035.97元;2019年1月19日,基数为896691.22元;2019年3月21日,基数为507283.2元;2019年3月28日,基数为1141387.2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万向精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74元,减半收取14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37元,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7580元,原告浙江万向精工有限公司负担1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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