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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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794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26800元从2019年6月11日开始计算,26100元从2019年9月9日开始计算,26500元从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