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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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 哈尔滨醉难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金成啤酒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醉难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1,800元;自2019年4月1日至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金成啤酒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均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金成啤酒经销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