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亨矿业有限公司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兴县,证号:川(2019)宝兴县不动产权第000××××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兴县,证号:宝国用(2008)第××××××号,宝房权证县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