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4万元,从2018年6月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5‰承担利息,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5‰加收50%计算(即按15.75‰)承担利息(被告***在2018年6月后已支付给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应予计算在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746元,减半收取1137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