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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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创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1971号之三 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枫,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营创鸿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创鸿置业有限公司、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津0104民初11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创鸿置业有限公司、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7020.13元或等值财产。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467020.13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家琨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晴晴 书记员谭嘉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