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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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津市德源盛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闻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据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津市德源盛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被告***、***、河津市德源盛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