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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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华利尔化工经销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华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华利尔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赔偿款33,225,577.60(41,531,972元×80%)元;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市华利尔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1,063,300元及利息(以1,06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华利尔化工经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76.36元,鉴定费88,336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华利尔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负担49,681.39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负担293,43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