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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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逊克农场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8106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民警,住***。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6721276378,住***。 法定代表人:蒋洪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黑81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多次调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洪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胜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洪生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洪生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人民币465826.00元。(含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安 审判员 付长林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