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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
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71民初206号

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士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刚,****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良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政,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万星。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政,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设,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理文公司)诉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海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理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士洪、张伯刚,被告松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军、李学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军、贾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自然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理文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松海公司向原告东莞理文公司支付货款1265393.54元;2、被告松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货款总额1265393.54元为基数,按逾期款项0.06%/日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大自然公司、***、***对被告松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东莞理文公司与松海公司签订了《定作合同》。双方约定:由松海公司向东莞理文公司发出订单定作原纸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截数日25日(如本月26日至次月25日到货货款,于第三月25日前全部付清);松海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应按逾期款项0.06%/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松海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的,东莞理文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另外,2015年12月23日,大自然公司向东莞理文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自愿为松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6月12日,***向东莞理文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自愿为松海公司的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以后,东莞理文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日共发货209.307吨,价值1265393.54元。该期货款期限已于2017年12月25届满。但松海公司至今一直拖延对账,其躲避不见的行为,属以实际行为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与***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2月将联名的房产变更为***一人所有,该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行为损害了东莞理文公司受偿到期债权的权益,***与***应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松海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东莞理文公司的合法权益,东莞理文公司有权要求松海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要求大自然公司、***、***对松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松海公司答辩称:1、松海公司并未收到东莞理文公司主张的货物,并不清楚案涉货物交付给谁;2、双方的交易习惯并不需要《提货委托书》;3、松海公司已经付清全部货款;4、东莞理文公司提供的发票,松海公司并未抵扣;5、松海公司没有违约,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大自然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答辩称:1、***并未为松海公司提供任何担保,东莞理文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上“***”的字样并非***所签;2、松海公司并未收到东莞理文公司主张的货物,并不拖欠东莞理文公司的货款,***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答辩称:1、松海公司并不拖欠东莞理文公司的货款;2、***并未出具过《担保书》;3、***并未为松海公司的债务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4、***与***已经离婚,东莞理文公司无权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东莞理文公司主张其与松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松海公司欠其货款1265393.54元未付,对此提供了定作合同、月定作单(定量)、送货单、提货委托书、发票、税票签收回执表、月结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定作合同约定:1、乙方(松海公司)如需甲方(东莞理文公司)供货,必须先向甲方发出定作需求,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签发《月定作单(定量)》送乙方确认,乙方对《月定作单》确认并签回给甲方后,甲方根据《月定作单》进行生产纸品;2、双方确认,交货方式以《月定作单》为准;3、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截数日25日(即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到货货款,于次月25日前全部付清);4、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除按《月定作单》补偿甲方损失外,乙方还应承担按逾期款项0.06%/日的违约金;合同落款处有东莞理文公司与松海公司的公章,***在乙方代表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月定作单(定量)签订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1月2日,共3份,约定:1、H230高强牛皮挂面箱板原纸单价每吨6660元、H300高强牛皮挂面箱板原纸单价每吨6590元、B100环保箱板纸单价每吨6070元,各型号成品纸订购数量;2、运输方式为买方自提;落款处有东莞理文公司与松海公司的专用公章。送货单的送货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5日,共12份,记载:1、客户为松海公司;2、送货时间、产品编号、规格数量,重量(经统计,B100环保箱板纸合计157572公斤、H230高强牛皮挂面箱板原纸合计51735公斤、);3、客户签名处为提货货车司机。提货委托书记载:1、兹有我司委派以下车辆到贵公司提货;2、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间;3、落款处有松海公司的公章。送货单客户签名处的签名与提货委托书记载的司机姓名均能一一对应。月结单为东莞理文公司单方制作,月结单记载:1、日期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2、重量:B100157.572吨、H23051.735吨,货物单价B1006070元、H2306660元;3、合计金额1301017.14元,货款汇总35623.6元,销售合计1265393.54元。发票、税票签收回执表记载,东莞理文公司向松海公司开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265393.54元;松海公司已签收。

东莞理文公司主张:1、双方的交易模式:由东莞理文公司的业务员与松海公司进行联系,其中松海公司需要提供担保书、开户申请表及身份信息才可确认双方的供应关系,签订定作合同;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东莞理文公司的跟单业务员与松海公司进行联系,另外业务员与松海公司协商需要什么类型、多少数量的纸张,双方沟通过程中存在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月定作单定量是根据松海公司的需求进行生产再安排发货,双方的跟单业务员会事先进行沟通,由提货的司机带着提货委托书原件去东莞理文公司的提货处进行提货,东莞理文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对后才打印相应的送货单并交给司机签名,东莞理文公司再将相应的货物交付司机;这种提货方式为松海公司上门提货的方式;对此东莞理文公司还提交了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0月20日的送货单及提货委托书、证明、董事会决议、客户资料回复表、传真文件(主题:月定作单确认样式、关于现金付款通知、关于付款方式变更通知)、产品质量约定及验收原则协议书予以佐证。2、月定作单签订后,东莞理文公司会根据月定作单安排生产,但并非一次性按照月定作单上的数量生产并送货,而是分批生产、分批送货,可能会产生送货时间差;最终月结时则按照实际送货单量进行结算。3、提货委托书实际上是给东莞理文公司与广东理文公司的,所以2017年8月30日的提货委托书中的前三辆车是到广东理文公司提货,只有粤A×××××的货车到东莞理文公司处提货。4、提货委托书的版本样式是由松海公司制作填写完并签名盖章后发送给东莞理文公司,然后东莞理文公司看到提货委托书上有松海公司的盖章才认可。5、依据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5日的送货单与提货委托书,可证明松海公司已经提走货物,送货单上确定了重量,月定作单上确定了单价,再结合月结单上的金额计算出松海公司欠款总额为1265393.54元。6、根据定作合同的约定,东莞理文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以拖欠的货款总额1265393.54元为基数,按0.06%/日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大自然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大自然公司、***提供的担保书,同意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与***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有转移资产的嫌疑,应当与***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此东莞理文公司提交了2份担保书、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2份担保书的内容基本一致,记载:保证人同意对本担保书签署之前及本担保书签署后买方向贵司(东莞理文公司)购买货物的全部货款及因货款而发生的其他损失(包括利息、违约金、因追讨货款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处有大自然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及***字样的签名及指模,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于2003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

松海公司主张:1、对东莞理文公司陈述的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予以认可;案涉3份月定作单是由东莞理文公司制作后发给松海公司,松海公司与东莞理文公司之间的合作中的交易的货物数量是由东莞理文公司决定,不是由被告决定,在过往的交易过程中,东莞理文公司有部分货物名义上是给松海公司,但实际上由东莞理文公司安排其他人提走;对此松海公司暂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是通过东莞理文公司提交的月定作单可以反映月定作单的货物总量及实际送货总量是不相对应的。2、2017年8月30日、2017年10月26日,松海公司确实有提走这两车货,至于其他货物,松海公司确实没有收到。2、东莞理文公司有部分货物名义上是给松海公司,但实际上由其他人提走,且实际上定作合同是由东莞理文公司的员工朱秀芬于2017年11月3日发送给松海公司的员工罗思思,罗思思再于2017年11月4日签订的,货物于2017年11月2日被拉走,松海公司并没有提取相应的货物。3、双方交易时由松海公司的员工罗思思与东莞理文公司的员工朱秀芬进行联系,松海公司通过微信发送提货司机的信息,由司机去提货,到月底就进行月结,由此产生月结单;双方并不是采取提货委托书的方式,松海公司确认收到的货物也是没有提货委托书;对此松海公司提交了松海公司的员工罗思思与东莞理文公司的员工朱秀芬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确认订单的邮件往来、***与周才庆的通话记录予以佐证。4、对2017年10月26日的货物金额189317.23元予以确认,现松海公司确实尚未支付,松海公司同意支付,东莞理文公司诉请的其余货款松海公司不同意支付。东莞理文公司确认松海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以及确认订单的邮件往来的真实性,但主张:1、双方的业务员通过微信沟通后初步确定相关提货人的信息,后松海公司向东莞理文公司提交书面的材料,但提货并非向东莞理文公司的员工朱秀芬提货,是与指定的提货仓库人核对后才可提货。2、月定作单并非由松海公司制作,而是由东莞理文公司的员工朱秀芬按松海公司的需求制作好后发给松海公司,再由松海公司盖章后再发给东莞理文公司。

***主张:1、对2017年10月26日的货物金额189317.23元予以确认,现松海公司确实尚未支付。2、定作合同及担保书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3、在本案中***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到法庭做鉴定笔录,但是在另案中有留下符合要求的鉴定样本,所以对***的笔迹及指纹鉴定应当予以准许。

***主张:1、即便***要承担担保责任,但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生活在福州,离婚后两位婚生子女跟随***生活,为了子女成长才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但并没有侵犯东莞理文公司的权利,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对此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2、无论***是否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也不应当要***一起承担,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松海公司申请对案涉《提货委托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3日)上的松海公司的印章、签名人罗思思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申请对有“***”签名字样的《担保书》上的签名及指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通过传票传唤罗思思,罗思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准许对案涉《提货委托书》上的松海公司的印章进行鉴定,对有“***”签名字样的《担保书》上的签名及指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由于松海公司确认案涉《定作合同》中松海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故东莞理文公司建议对案涉《提货委托书》的印章与案涉《定作合同》中的印章进行一致性比对鉴定。2019年9月16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WS201945JC1至WS201945JC3(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日、2017年11月3日的《提货委托书》)印章印文与送检WS201945YB(案涉《定作合同》)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本院两次(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2日)传唤***到庭做鉴定笔录及留下鉴定检材,但***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因***未到庭留下鉴定检材,***申请的鉴定无鉴定基础,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另查明,本院根据东莞理文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粤197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松海公司、大自然公司、***价值1265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8)粤1971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查封、扣押、冻结***价值1265000元的财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东莞理文公司提供的定作合同、月定作单、送货单、提货委托书、发票、税票签收回执表、安排速递表、月结单、担保书、***户籍证明、***户口查询情况、***与***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补领结婚证证明、***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董事会决议、客户资料回复表、传真文件(主题:月定作单确认样式、关于现金付款通知、关于付款方式变更通知)、产品质量约定及验收原则协议书,松海公司提交的松海公司的员工罗思思与东莞理文公司员工朱秀芬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确认订单的邮件往来、***与周才庆的通话记录,***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本院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大自然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东莞理文公司主张其与松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松海公司尚欠东莞理文公司货款1265393.54元未付,对此提供了定作合同、月定作单、送货单、提货委托书、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松海公司抗辩称仅收到2017年10月26日的货物,但东莞理文公司提交的《定作合同》约定送货方式为松海公司自提货,案涉《提货委托书》证明了松海公司已经于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5日委托货车司机提走案涉货物,松海公司虽对《提货委托书》的印章提出质疑,但经鉴定《提货委托书》的印章与松海公司确认的《定作合同》的印章一致,故松海公司提出抗辩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东莞理文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月定作单约定的单价及送货单、提货委托书记载的送货量计算,松海公司应当向东莞理文公司支付货款1265393.54元。松海公司至今仍未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东莞理文公司诉请违约金以1265393.5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2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东莞理文公司诉请大自然公司、***对松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大自然公司、***出具案涉担保书,对松海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责任尚在保证期间,故对东莞理文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大自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松海公司追偿。

关于东莞理文公司诉请***对松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理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或案涉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故东莞理文公司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5393.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65393.5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6%的标准,从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88.54元、保全费10000元(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均已预付),均由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

文审判长黄俊哲

人民陪审员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郑金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嘉雯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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