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 肥城市煤气热力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肥城市燃气公司 青岛华益晨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市鲁西建材批发城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663931.33元; 二、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663931.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11元,由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通过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1元),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