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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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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663931.33元;

二、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663931.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11元,由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通过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1元),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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