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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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