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赔偿金217949.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申请费2020元,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4元,被告***负担1636元。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8元,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7元,被告***负担2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