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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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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59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鉴定费1800元、鉴定检查费160元,合计37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000元(已付),由被告***与被告***负担2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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