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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保全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账号53×××37)、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86841)、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238837)的存款12470511.25元予以冻结;

二、如上述银行存款查封金额不足,在不足金额价值内对被保全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12231号)房产、坐满于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南顾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阜宁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坐落于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北陈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595号)房产、坐落于阜宁经济开发区南顾五组、北陈四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12232号)房产进行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对银行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封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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