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天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市斗门制衣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天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480万元,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袍江字第K000016204、K000016207、K00001620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7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斗门制衣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1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174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