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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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索弗仑软装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索弗仑软装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840元,并支付60040元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600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另68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68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负担9元,由被告负担78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