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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9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金, 上诉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朋、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康宏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娆,被上诉人赵朋,被上诉人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0202民初1835号; 二、驳回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立柱 审判员杨鹏章 审判员刘岩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艺馨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