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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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秦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乐清市合丰塑料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秦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乐清市合丰塑料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1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温州秦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