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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得利斯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徐路支行
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48826.45元(计算至2020年3月9日),共计498826.45元;

二、被告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2元,减半收取4391元,由被告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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