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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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德沃(常州)游乐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德沃(常州)游乐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2.4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工程款1242.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6347元,由被告万德沃(常州)游乐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