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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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友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7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常州友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延军,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诉被告常州友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车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徐建洪 人民陪审员吴逸莉 人民陪审员李昭仪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艳飞 书记员于玲飞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