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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常州锦佳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97139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常州锦佳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维修费2067100元的反诉请求。 三、反诉被告常州锦佳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编号为5000000344、5000000355、5000000377号三份合同中金刚线生产线维修至验收合格。 本诉案件受理费30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72元由原告常州锦佳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7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600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鉴定费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常州锦佳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径付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