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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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工程价款债权人民币1530000元,且就案涉工程(被告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宿舍楼、车间一、四、五、十)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5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告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实际受偿的金额在受偿后三日内向被告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工程价款发票。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70元,由被告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