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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借款利息91350元(利息计至2018年8月4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三、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律师费损失122390、公告费300元; 四、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春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北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春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北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6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负担39890元,由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春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北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18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春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北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