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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19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冷维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41号。

负责人:李赤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33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15600元、护理用品费140元、残疾赔偿金122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350元,共计174807.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9月10日7时31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其他道路密云镇至密云镇段南门灯岗南侧,张克亭驾驶车牌号为的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驾驶车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进入道路行驶,***乘坐的大型普通客车因躲闪小型轿车采取制动措施致使乘客***摔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密云镇中队认定,张克亭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实际住院20天,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1等。原告诉前自行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致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定残日为2019年12月25日。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护理费一项,提交了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载明:“陈振才是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4000元,日工资154元,於2019年9月10日到2019年10月18日没上班,因私请事假。特此证明!”陈振才系原告之夫。原告针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提交了北京富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证明,上载明:“今有我村村民***,身份证号:xx;于2015年9月—2019年在我村北京富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上班,月工资2600元。特此证明”。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十万零五千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一万三千零二十三元六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元、营养费一千三百五十元、护理费三千二百四十元、护理用品费四十二元、交通费一百八十元、残疾赔偿金五千二百一十四元六角,以上共计十四万三千六百五十元二角六分(其中,包含的宝城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二万二千六百八十八元一角二分,不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返还,直接用于抵扣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的赔偿款)。

二、扣除判项一中已折抵的医疗费二万二千六百八十八元一角二分以及其他已垫付费用三万零四百零八元五角五分,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五千一百三十二元二角七分。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一千三百零五元。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九十八元(***预交),由***负担二百四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由***负担一千五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娜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爽

书记员郑晓莉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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