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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盈科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阜新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阜新盈科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30463.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向原告阜新盈科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辽C×××××号汽车。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未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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