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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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7838.51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鉴定费20805.15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0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78元,被告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3756元。(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