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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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华食品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102808.6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7月2日至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万元。 二、驳回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