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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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兴华石材经销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132720元(石材损失125720元+鉴定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