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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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所有的坐落于甘棠镇西门村南大路房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海峡茶都第7幢113L号房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海峡茶都第7幢104L号房屋的查封。 二、将本院(2018)闽0924执恢12号之三裁定书第二项“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甘棠镇西门村南大路房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海峡茶都第7幢113L号房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海峡茶都第7幢104L号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的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及第三项“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应协助被执行人***、***、***、***、***办理解除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