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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2496号之一

原告: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CUQH03。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管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胜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第三人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7000股股份,第三人协助原被告办理股份回购变更手续;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暂计6067123.29元(其中股权转让款本金5000000元,收益以股权转让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收益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被告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2日为6067123.29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以***为被告就股权转让事宜提起诉讼,本案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特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认为:1、本案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法院对本案均享有司法管辖权。2、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注册地(即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公司与中国华能综合利用开发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指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般涉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而当事人必然要在该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因此,将该标的公司的注册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比较恰当,也符合‘两便’原则。”故,本案中目标公司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东莞市*滘镇即为合同履行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司法管辖权。3、另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九条通知,被告***(合同甲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为东莞市*滘镇南丫工业区***雄林公司。依据前述合同约定,上述地址应视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经常居住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司法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首先,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未就管辖事宜进行约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仅是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证明该送达地址即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再次,案涉股权转让纠纷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不在本院辖区内。另,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系原告,原告的所在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亦不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依法有管辖权的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前述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畅鹏

审???判???员??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张巧儿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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