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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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蔡县西洪育才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834.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张铁山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53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上蔡县西洪育才学校、张铁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上蔡县西洪育才学校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上蔡县西洪育才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