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2345号 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国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 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阳好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倩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露露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