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189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商贸城4楼7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55611672X9。 负责人:袁军。 被告: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住***。 法定代表人:黄颖,该律所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亮 审判员冯涛 审判员刘秀丽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福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